新闻
发布时间:2019-12-27 09:05:01
分享到
公检法如何看偷盗气

偷盗气是燃气企业长期面临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屡禁不止”。因为偷盗气行为主要发生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难以及时发现,而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难以及时取证,而且处理手段有限,往往需要求助于司法机关。

我们之前关于偷盗气的文章中也提到,燃气企业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对偷盗气行为没有达成共识,比如盗窃数量无法确定等等。但是,随着一些燃气企业的努力,国内已经有不少城市出台了关于打击偷盗气的文件,表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已经引起了重视并达成了共识。

不仅如此,2018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中能够看出公检法对办理此类案件达成的共识。

我们所说的偷盗气,其实就是《意见》中“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典型的行为之一。这一期,我们结合《意见》的内容,聊一聊公检法怎么看偷盗气?

1.偷盗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意见》第一条就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18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1)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2)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可以看出,公检法也尤其关注偷盗气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列举的2种情形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我们在《这些隐藏在我们身边的炸弹,你知道吗?》一文中也详细分析过偷盗气行为的危害,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2.偷盗气可能构成不同犯罪

《意见》中多次提到的罪名包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并具体列举了不同情形下的罪名认定

如果被认定为上面第一条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涉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果并未危害公共安全,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等。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这些都是偷盗气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中比较常见的,我们也曾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对此进行了梳理,详见《偷盗气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3.偷盗气未遂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二条明确了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认定: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专门对未遂的情形进行明确列举,可以看出,公检法对偷盗气等盗窃油气的行为方式已经较为熟悉,而且态度较为严厉。

4.偷盗气案件可能存在共犯

《意见》第3条提到了共犯的认定问题,具体如下:

(1)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2)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偷盗气存在共犯的情形其实很普遍,可能是用户与“专业人员”一起所为,也有可能是“专业作案团伙”所为。我们在之前分享过的案例中也有涉及共犯的情形,例如《某公司偷盗气,法定代表人获刑13年6个月》就存在共犯的情形,而该案中法定代表人就被认定为主犯。

5.燃气企业人员也有可能参与偷盗气行为

《意见》第4条专门提到了“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专门提及内外勾结的情形,说明实务中燃气企业人员参与到偷盗气行为中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具有一定比例。因为偷盗气行为从技术上来看具有一定专业性,而且要躲过燃气公司的检查,需要对燃气公司的业务流程较为熟悉。


我们之前分享过的案例中,有谎称是燃气公司员工偷盗气的,也有原燃气公司员工偷盗气的,从具体案情都可以看出这些人员对燃气公司的业务流程较为熟悉。

6.认可燃气企业提供证据材料的做法

意见中有两处提到将结合燃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别是:

(1)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2)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燃气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意见》的内容不多,一共就7条,但是可以看出,公检法对偷盗气行为已经较为熟悉,而且对办理此类案件达成了共识。燃气企业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可以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意见》进行沟通。

近期新闻|Recent news